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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4年3月4日,秦某某与某省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订立《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秦某某作为分包人承包公司施工的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的鱼馆街工程外墙保温工程。
2020-11-09范某所有的奥迪牌小客车在2013年9月24日时与孙某驾驶的奇瑞牌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范某承担主要责任,孙某承担次要责任。
2020-10-302015年2月1日,在津南区为民路月坛商厦附件,韩某某驾驶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由北向南骑行自行车的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倒地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支队咸水沽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0-10-30原被告于2011年9月27日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处从事保安工作。2014年3月26日,原告从被告处辞职,之后,原告未再到被告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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