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专注 律师团为您解决各类法律问题 Professional and dedicated lawyer group to solve all kinds of legal problems for you

诉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20-10-30  来源:奥德律师事务所  作者:管理员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被告于2011年9月27日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处从事保安工作。2014年3月26日,原告从被告处辞职,之后,原告未再到被告处工作。2015年3月12日,原告向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万元、平时加班工资(即延长时间加班工资)1万元以及年休假加班工资(即未休年休假工资)1500元。2015年4月27日,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请如前。 

被告一审认为:被告没有安排原告在法定节假日进行加班,原告陈述没有事实依据;没有安排原告平时进行加班;被告已经安排原告进行了年休假。即使没有安排,被告支付了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法院经过庭审,最终判决如下: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12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经过仔细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可总结为以下:

被告是否支付了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平时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

具体结合本案来看,要解决上述问题,核心即在于举证责任在何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

果。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和延长时间加班工资问题:原告应当就其存在节假日加班、超时加班,被告欠付其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1.2万元、超时加班工资人民币1万元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举示了2013年8月16日至9月15日,9月16日至10月15日,11月16日至12月15日考勤表和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1月15日排班表,证实其有法定节假日加班和平时延长时间加班的情形,原告举示的证据无任何签字和盖章,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原告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支付约1.2万元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和1万元的延长时间加班工资,无证据证实,对此请求应不予支持。

本案中关于未休年休假加班工资问题:被告未举示原告休带薪年休假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应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被告举示的已经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工资表证据,因无原告的签名,在原告对该工资表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因该工资表载明每月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该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支付方式有违常理,故应认为被告未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

三、律师办案心得

律师在接到本案被告的委托之后,首先认真听取被告对案情的描述以及对本案事实的陈述,理清本案案件发展脉络和经过。在此过程中,律师耐心、认真地听取被告对案件事实的描述,从中找出与原告诉状上所述内容不一致的地方,重点记下对我方有利的事实和依据。  

其次,律师在详细了解了案件有关事实后,即开始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制定具体的答辩策略。经律师仔细分析案情,总结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即被告是否支付了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平时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律师认为被告应对原告未支付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平时加班工资承担举证责任,而根据原告可能掌控的证据,相关证据根本未加盖被告公章、未经被告认可或者有被告相关责任人员的签字,在证据上原告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最后,在明确了本案的应对策略和答辩理据后,律师积极组织案件证据;认真拟定本案答辩状,主要从本案事实和法律法理两方面全面阐述我方的观点,并做好其他各项庭前充足的准备工作,最终本案在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我方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大部分诉讼请求。

推荐律师
  • 白菲 律所主任

    金融投资类、股权类、不良资产类、房地产类等民商事诉讼案件

  • 张荣 专项法律顾问

全国服务咨询热线 400-0303-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