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20-10-30 来源:奥德律师事务所 作者:管理员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2月1日,在津南区为民路月坛商厦附件,韩某某驾驶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由北向南骑行自行车的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倒地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支队咸水沽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争议焦点
原告在诉讼请求中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21328,06元。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费还未实际产生,现在也无法证明其将来一定会产生,故不予赔偿。但是,原告认为其主张二次手术费的依据为鉴定机构出具的二次手术费鉴定意见。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还未实际产生的二次手术费能否在首次起诉中得到支持。
2、总结争议焦点。
一般情形下,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根据司法解释可知:尚未实际产生的治疗费可能得不到支持。
案件审理结果: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二次手术费主张。虽然,本案中的二次手术费还尚未产生,但是可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