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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天津市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20-11-02  来源:奥德律师事务所  作者:管理员


一、 案件基本事实

我方为陈某代理人。

陈某于2012年10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定协议》,并缴纳贰万圆(¥20000.00)定金用于购买东丽区矽谷港湾商品房。

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定协议后,陈某则缴纳了2万元定金,之后双方在就房屋用电用水是商用还是民用时,某公司表示该房屋系40年产权,但水电等均按照民用标准收费,陈某意欲让其将该承诺在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写明,但某公司表示不同意。最后,双方就此未能达成一致意向,并且某公司不予退还陈某所交定金。最终双方调解,退还了2万元。

二、 争议焦点

1、 案件难点:如何搜集证据可以达到退还定金的诉求?

2、 争议焦点:本案定金规则的适用,是否可以双倍返还?

三、 律师办案心得

我方认为,根据合同法定金的适用规则,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缴纳定金的一方违约,将不予退还定金。则本案在起诉之初最关键的则是证据的取得,我方接受委托后,配合陈某到某公司录音留存证据,证明双方系未协商一致而未最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证据不能取得,则可能双方就哪方违约而纠缠不清,导致无法主张要回定金。最终在证据清楚的情况下,帮陈某要回了2万元。当事人很满意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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