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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诉中国太洋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20-10-30  来源:奥德律师事务所  作者:管理员

一、案件基本事实

范某所有的奥迪牌小客车在2013年9月24日时与孙驾驶的奇瑞牌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范承担主要责任,孙承担次要责任。其中范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额的商业险,而孙仅投保了交强险。范车辆进行维修、拆解共产生81万元损失。

若依据常规诉讼方式,范向孙车辆的保险公司主张30%的次要责任,不足部分孙赔偿,再向范所投保保险公司主张商业险,赔偿70%的损失,但由此一来案件所耗费时间过长,且法院会认定同一交通事故不得重复起诉,因此在该案中,打破传统方式,直接以财产损失向中国太洋洋保险公司主张全部赔偿,依据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最终该案件经过交通事故快速调解中心调解、交通事故立案和撤诉、保险合同纠纷起诉,一审和二审,最终案件判决中国太洋洋保险公司赔偿范豆豆81万元,包括交强和商业险赔偿部分。

二、争议焦点

1、本案件的难点主要:

第一,若分开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起诉,案件进展慢且不能得到全部赔偿,孙履行能力差。

第二,以保险合同纠纷进行起诉,范只承担主要责任70%,是否能够让保险公司全部赔偿。

第三,有关保险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

2、该案件争议焦点:

第一,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

第二,保险格式合同或条款的效力问题;

第三,相关费用的发生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折旧问题等。

三、律师办案心得

该案件律师没有采用传统诉讼方式,而是大胆采用与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确定,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是否尽到了向被保险人提示和说明的义务,这种说明和提示是否有具体证据能够证明,若无明确证明,此时保险公司要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的保险条款是无效的,但此过程一定尽量掌握充足证据证明未尽到相应义务。

案件在未诉讼前已经持续较长时间,后又经过交通队程序,致使该事项解决时间较长,采用此种方式虽然较为冒险,但由于掌握证据充足,最终认定除交强险应当支付的2000元财产损失外,全部费用被支持。虽然案件经过二审,但并未改变案件结果,且通过与保险公司沟通,最终在二审后一周内就已经取得81万元的全部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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