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20-10-29 来源:奥德律师事务所 作者:管理员
李某某(14周岁,户籍性质为农业)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12月5日,在西青区西青道与柳云路交口,王某某驾驶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与由西向东骑行自行车的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倒地受伤,两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天津市交通管理局西青支队杨柳青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李某某的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9级。
二、争议焦点
1、李某某作为未成年人,本人无收入来源,各种消费性支出均来源其家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知,在交通事故中适用“农转非”的标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其一,在市区居住满1年;其二,收入来源于市区。本案中,李某某的父母属于进城务工人员,均已在市区居住满1年且收入均来源于市区。本案中,虽然李某某居住在市区,但其并无收入来源,其赔偿标准能否适用城镇标准成为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司法实践中,“农转非”的适用标准较为严格,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时,农业户口的相关人员才能适用城镇赔偿标准。
2、总结争议焦点。
居住在市区的未成年人(户籍性质为农业),其父母居住在市区均满1年且收入均来源于市区,在交通事故中,其赔偿标准能否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案件审理结果:“农转非”成功。在案件审理中,主审法官并未机械性的适用“农转非”标准。虽然,李某某无收入,但其消费水平基本等同于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故可参照“农转非”标准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