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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某供电局再审案

更新时间:2020-10-30  来源:奥德律师事务所  作者:管理员

一、基本案件事实

重庆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2015年8月17日收到贵州省某县人民法院邮寄来的(2015)某执字第95号执行裁定书、限期执行通知书和(2013)某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得知,三名一审被告在没有某公司的授权下,利用某公司的名义承接某县供电局的冰灾抢险工程。一审法院以仅有的一张《2008年某县供电局冰灾抢修人员名单》中加盖一审被告私刻的某公司印章,而认定某公司与某供电局具有合同关系。通过不合法的公告传唤方式,缺席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某县供电局20.76万元,并已从某公司账户上将相关款项直接扣划至法院账户。

律师在代理此案后,立即与再审此案的某中级人民法院主办法官取得联系,与法官沟通了案件相关情况,表明我方的观点,然后与对方律师共同做了案件的笔录,将公章是伪造的及一审被告与某公司无关、某公司未收到任何某供电局的款项等相关情况记入笔录。2016年8月29日收到某中院裁定,裁定此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二、争议焦点

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伪造?

    某公司从未在《2008年某县供电局冰灾抢修人员名单》上加盖过公司印章,也未承接某县供电局的冰灾抢险工程。所以不可能与某县供电局签订工程合同,也不可能在《2008年某县供电局冰灾抢修人员名单》中加盖公司印章,也从未委托他人加盖公章,一审三被告也不是某公司公司工作人员。那么唯一的理由是有人私自伪造某公司印章并在该名单上加盖印章。如果该名单上属某公司名字的印章是某公司加盖的话,那么某公司是不可能不与某县供电局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再将具体工程施工人员加以细化授权事项,显然比在其他具体工作事项的依据上签字要方便的多,也有利于确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因此,该名单上的公司签章显然是伪造的。

三、律师办案心得

律师在代理此案后,立即与当事人某公司核实该案件的事实与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经过分析发现此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某公司与某县供电局之间具有合同关系的证据不足。

1、某公司与某县供电局并不存在合同关系。第一,某公司与某县供电局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第二,某公司也没有出具书面授权任何人参与贵州省内的工程类事务,没有出具三名一审被告是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申明;第三,某公司2008年至今在贵州省某县也没有工程项目(包括挂靠关系,本单位确有相关人员需要挂靠,都需公司登记,并且盖章文件均需拿到或邮寄到公司加盖公章),更谈何某县供电局单位的工程项目。

2、仅凭《2008年某县供电局冰灾抢修人员名单》中加盖过某公司印章这一份证据认定具有双方具有合同关系于理不合。第一,某县供电局仅提供一份加盖某公司印章的名单作为认定合同关系的依据,而且某县供电局诉请的是返还财产,但一审法院却以自己的主张用仅有的孤证认定双方具有合同关系;第二,假定某公司与某县供电局具有合同关系,但某公司并未授权一审被告领取工程款,那么工程款理应汇入某公司公司账户,而不是由一审被告在没有授权下私自领取工程款。

3、从预支工程款的超支数额存疑。作为一项不到20万元的抢修工程,却由一审被告领取40万的预支工程款,显然是不符合一个单位的决算,作为国家建设单位,在实施工程前对工程都有一个比较恰当的评估,评估显然是不会如本案超过预算的倍数,何况任何工程项目的预支工程款是不可能超过工程量的。

大家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清晰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后,立即着手从证据方面作为切入点,完善了再审申请书相关内容,并将公司真实公章的证明和相关证人证言提交给法院,从而最终取得发回重审的再审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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