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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韩某借款纠纷

更新时间:2020-10-29  来源:奥德律师事务所  作者:管理员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7月23日、2015年8月20日张某分两次借给韩某20万元和8万元,韩某提供两张支票用于还款,且其中一张支票的收款人并非张某,双方在借款说明中约定到期不还,按照五分利计算,但支票到期后,张某朋友进行兑现时,显示为空头支票,直至2016年5月份仍有12万元款项未偿还。该案件经过3个月的时间,最后调解结案,并同时让韩某和另外一个有执行能力的款项使用人安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到期不还,可以就应当偿还期间的利息一并进行主张。

二、争议焦点

1、案件管辖地,由于张某和韩某均为河南人,非天津本地人,双方也没有约定发生争议解决地,按照民事诉讼法为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可以在收受款项一方所在地,最后由张某提供相应房产证明,若没有相应住房需要提供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租房合同。

2、有关财产保全,由于韩某非本市人员,暂住地址也不明,需要对韩某进行财产保全,要知道财产具体情况,可是韩某名下具体情况不能掌握,最后向法院申请保全,与法院进行沟通,最终对韩某名下财产进行了保全。

3、有关还款人员,韩某称款项不是他用的,还款责任不能在韩某,应当由实际款项使用人进行还款,但是款项是否是由安某使用作为张某一方并不知晓,但是该案中韩某并没有实际财产,而安某是有一定还款能力的,我们通过与法院沟通,追加了安纪炜为共同被告,对该案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若此时安某不具有还款能力,追加安某就没有意义了。

4、该案件最大的争议问题集中于到底谁做为借款的还款人,以及对于利息到底如何支付问题。对于还款人从合同的相对性出发确定为韩某,从具有还款能力方面出发,可以追加安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而对于利息的约定,“到期不还,按照五分利计算”,严格意义上算是没有约定借期的利息,但是对逾期利息进行约定。同时对于五分利的解读是为每月5%利息,还是年利率为5%,从借款的意图出发可以看出是每月5%利息,但利息数额是高于年利率24%。

三、律师办案心得

该案件律师在接到委托时,先是和委托人张某就案件基本情况进行了解,确定管辖法院、借款凭证、款项支付凭证以及被告韩某的具体个人信息。实地进行查询韩某的暂住人口信息,立案过程中与法官就管辖问题进一步交涉,最后确定该案件管辖且韩某没有提出管辖异议。

在受理案件出张某不申请保全,但是在案件已经立案完成后又提出申请财产保全,但是对于韩某的个人财产情况又不能提供,法院不予以保全,也不能够提供韩某房产、车辆的任何信息。最后与法院交涉先行对韩某的账户进行保全,但必须转为执保案件,最后保全被受理。在此过程中也让委托人明确知道案件保全的基本情况、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具体解决方案,向保险公司制作保函,降低了委托人的各项风险。将法院不予以保全的案件最后进行了保全,为后续调解起到重要作用。

对于调解中,安某与韩某均没有出庭,调解方案安某和韩某仅同意偿还12万本金,且偿还日期为2016年底,并且坚持该方案不变更。作为委托人张某处于其他因素的考虑,想要通过调解将事情解决,否则案件可能会被长期拖延,最后我们与对方律师就和解方案进行了四次沟通,最终确定还款本金和具体还款日期,同时确定安某和韩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且到期不还,按照应当偿还之日起计算利息向张某进行支付,将可能延长申请的案件,在符合委托人的意思的情况下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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