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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某投资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更新时间:2020-10-29  来源:奥德律师事务所  作者:管理员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4年11月5日,原告与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投资股权合作协议书》,约定2014年11月5日前,原告出资14万元,获得“某养生SPA会所”项目10%的股权,出资款打入某公司的账户或现金支付。后原告将14万元打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的账户,被告将该笔钱用于上述项目的装修及购买其他经营器材,未转入公司账户。

原告认为被告未将投资款交给公司,亦未履行股权变更和股东名册变更手续,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14万元投资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项目投资股权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某公司行使职权,故被告代表某公司收取原告14万元投资款不属于不当得利,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经过仔细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原告起诉认为该14万元系不当得利,请求被告予以返还。在法律上,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从以上可推知,本案的争议焦点可总结为以下一点:

该14万元款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是否应返还给原告?核心在于被告是否有权利收取该14万元投资款,即被告收取该14万元投资款是否有合法依据?

具体结合本案来看,被告取得该14万元,依据的是原告与某公司签订的合法有效的《项目投资股权合作协议书》,根据上述协议书,原告有向某公司出资的义务,即原告支付被告14万元投资款是在履行上述合同项下己方的出资义务,而被告作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有权代表某公司行使职权,故被告收取该14万元投资款有合法根据,故该14万元投资款不属于不当得利,被告不负有返还原告该款项的义务。

三、律师办案心得

律师在接到本案被告的委托之后,首先认真听取被告对案情的描述以及对本案事实的陈述,理清本案案件发展脉络和经过。在此过程中,律师耐心、认真地听取被告对案件事实的描述,从中找出与原告诉状上所述内容不一致的地方,重点记下对我方有利的事实和依据。比如未履行股权变更和股东名册变更手续的原因系因原告投资的该“某养生SPA会所”项目尚未盈利,系原告自身不配合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所致,并且通过我方当事人的陈述,律师也了解到原告实际一直实际参与美曼养生会所的经营管理的事实。

其次,律师在详细了解了案件有关事实后,即开始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制定具体的答辩策略。经律师仔细分析案情,总结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即被告收取的14万元投资款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是否应退还给原告?律师认为答辩的着重点以及本案的突破点就在于分析这14万元投资款的性质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关键在于被告取得该14万元投资款是否有合法根据。

最后,在明确了本案的应对策略和答辩理据后,律师积极组织案件证据,包括《项目投资股权合作协议书》、公司用于装修和购买经营器材的收据、微信截图和照片证明原告参与管理等证据;认真拟定本案答辩状,主要从本案事实和法律法理两方面全面阐述我方的观点,并做好其他各项庭前充足的准备工作,最终本案在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我方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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