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专注 律师团为您解决各类法律问题 Professional and dedicated lawyer group to solve all kinds of legal problems for you

徐某诉张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

更新时间:2020-10-29  来源:奥德律师事务所  作者:管理员

一、基本案件事实

    徐某与张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做出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多方查找,未发现张某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徐某以张某故意转让其个人独资企业——某金属材料厂,属规避执行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认定转让资产行为无效的申请。

    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调查并举行了听证会。听证过程中,面对法院依法查明的事实,张某意识到其规避执行的行为已无法掩盖,主动与徐某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并由王某提供了还款担保。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张某未按约履行,执行法院裁定追加担保人王某为被执行人,责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经法院对王某强制执行,该案最终执行完毕。

二、争议焦点

本执行案件争议焦点为张某转让其个人独资企业——某金属材料厂之行为是否为规避执行?经法院查明,某金属材料厂成立于2006年11月9日,系张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金40万元。2014年7月19日,该厂注册资金增资到200万元。2014年10月26日,该厂由张某转让给王某。2015年1月11日,该厂又由王某回转给张某。2015年1月17日,张某某再次将企业转让给王某。上述几次转让,均无法提供转让价款的相关凭据。据此,执行法官认定张某的行为属于规避执行。

三、律师办案心得

规避执行,是指负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或与案外人串通,采取表面合法的手段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对法院执行设置障碍,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躲避法院强制执行。张某故意转让其个人独资企业——某金属材料厂,属规避执行,被执行人张某以虚假交易的形式转让个人独资企业,造成其个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企图蒙骗执行法院和对方当事人,这是对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的公然挑战。执行法院能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执行手段,在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关线索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调查取证,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让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无所遁形,对被执行人形成了有力的震慑,最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供了还款担保,为本案的顺利执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的实现,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依法制裁,需要法院、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大力合作。首先对申请执行人来说,申请执行人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责任,或者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此时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法律规定内的财产调查权。本案中,张某某故意转让其名下个人独资企业,且无转让价款的相应凭证,若申请执行人不向法院说明情况,该案执行肯定更加困难,作为代理律师,在债权方面,一定要对财产敏感,财产包括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方面,在与债权人接洽时,对债务人各个方面的财产情况都要了解、确认,以方便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手段。其次,对法院来讲,什么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都不现实,法院在执行这块最主要的职能就是实施强制执行手段,当然还有财产保全。作为代理律师,被申请执行人一旦出现规避执行行为,各种强制执行申请应尽快提交法院,申请法院该扣押的扣押,该冻结的冻结,该拍卖的拍卖,该上失信的上失信.....总之,让被执行人在法网下无处可逃。


推荐律师
  • 白菲 律所主任

    金融投资类、股权类、不良资产类、房地产类等民商事诉讼案件

  • 张荣 专项法律顾问

全国服务咨询热线 400-0303-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