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再破产时成立的清算组有什么职权?

更新时间:2021-03-02  来源:奥德律师事务所  作者:管理员

答: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推荐律师
  • 白菲 律所主任

    金融投资类、股权类、不良资产类、房地产类等民商事诉讼案件

  • 张荣 专项法律顾问

全国服务咨询热线 400-0303-229